近代中国城市目的税与公共卫生事务的筹资方式

 行业动态     |      2026-03-19 20:47

  近代以来,随着城市的发展,传统的公共卫生处理方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,亟待设立一套新系统以便应对。在众多公共卫生问题中,城市清洁与否直观可见,是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形象的重要考量标准。鉴于城市清洁事宜日多,所需经费逐渐制度化,城市政府征收清洁税捐作为专项经费之用。相对于近代以教育和公益为名的目的税,清洁税捐的受众更为广泛且实践成效显而易见。

  天津作为近代华北商业中心,开埠以后,城市卫生被严重诟病,清末新政期间,卫生事宜被纳入警政事务中,地方自治亦给天津城市清洁提供了自主发展空间。在民国时期,其开始征收清洁费作为城市清洁之用。

  1915年,因街巷打扫由各住户自理而公共道路无人过问,直隶警察厅督饬各区署会同绅董劝谕住户分别出款,每户视其贫富认捐铜元2枚至30枚不等。此项收入用于雇夫购车从事清洁,是为土车费。政府权力介入城市公共事务,有利于解决城市治理经费所需,但也把城市政府职能转化成民众负担。只是土车费并无固定标准和章程,商民在认捐区间内任意资助,容易产生轻重不等、负担失均的问题,而且收入不稳定。1927年,因铜元价落,原收土车费不敷应用,各处清洁工作日退,为此直隶省长公署训令天津警察厅对于清洁事宜“认真整顿,以重卫生”。警察厅设立清洁卫生督察处专司清洁卫生事宜,并把土车费改为卫生清洁费,按照商民资本多寡、生活程度把“住户定为七等,商号定为九等”进行征收,学校、机关、会所、大工厂根据人数按照商号等级折算,税额在0.1至2元不等。新方案把清洁费变成一个规范化且强制性的税收,时人亦称其为清洁捐或卫生捐。近代税捐有时称为费的原因,一方面可减轻民众抵触,另一方面又可规避上级审核和法律程序。此清洁费征收货币由铜元改为天津洋,使清洁收益免受铜元价格影响,但按照1元天津洋可兑换100铜元的标准,此次修改的征收税率较之前增加过多,民众负担加重。在征收方式上,由官商联合征收改为政府自征,之后虽有绅商办理的传言,但主体均是政府自征。此清洁费只是针对五区而言,特别区有专门的清洁税天富注册登陆捐。

  新章程引起了民众的反对。天津总商会指出“所定捐额,非常之重”,请求“取消清洁督察处,仍由各区办理,如力不逮,由绅商协助,暂不纳此费”。政府深知商民不满意市政清洁,但政府也作了让步,同意将清洁卫生督察处改为卫生清洁监察股。监察股负责清洁用具杂费及夫役服装等、清洁费联单的随时发给。1928年2月,因市内“各街市巷内凹凸不平,且污水秽土堆积如山”,警察厅组织清洁卫生调查股作监管之用。6月,天津特别市成立后,清洁费归公安局负责,由行政科下设清洁总分队配置队长、警士,各区署派警按月挨户催收,税款按旬解缴财政局。1935年4月,天津市政府训令“清洁路灯等费拟并入房铺捐征收”,经各办事处主任切实研究认为公允,拟定征收办法供市政府鉴核。虽此事未有下文,但也体现出天津市试图与其他城市一样,把清洁费作为一个附捐而不是一个独立税捐进行征收。

  天津沦陷后清洁费短暂停征,1938年伪“天津特别市公署”确立了征收清洁费办法及收费标准,因次年洪灾延缓。直至1940年,以1938年办法及收费标准略加修正制定了征收清洁费办法,内规定除了各机关及四特别区外,均依照该办法办理。商户、住户分为九级,纳税数额为0.2至4元之间,学校、工厂分为四级,1至4元不等,由伪政府所设的财政局委托各区警察分局代收。1947年,市政府公布了《天津市清洁费征收办法》,清洁费由一个独立税收变成依附于房捐的附捐。

  至于天津清洁费的收益,北京政府时期未见详细记载,1928年至1933年,总额浮动在10万元上下,占市财政总收入的2%左右。

  在清洁费最初征收之时,各所所收清洁费款每日缴由清洁监察股核收,每月征收完毕向监察股汇报详细情况。监察股在统计收入及支出的情况下,每月登报公布上月清洁费收支情况。只是此举延续时间不长,之后的收支情况不明。不过,在建市前后,除日常清洁事宜外,诸多事宜如若使用清洁费须经会议决定,如1928年2月,警察厅决定趁雪未化之时增加伕役以清除,此项事务经费“由清洁费项下,各区拨给大洋百元”。1931年3月,公安局拟添置垃圾箱1000个,但因经费不足,市政会议议决“由将来清洁费溢收项下陆续添置”。对于不完全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海河,1932年7月,市政会议决定整理海河两岸垃圾所需经费“由清洁费结余项下支用,不敷之数,由市政府设法垫借,将来另行抵补”。可见清洁费的使用主要是清洁市内卫生,其他可延缓之经费要根据结余情况而定,以此来保证城市卫生财政的核心功能。

  但随着城市财政的统收统支,各城市普遍存在着清洁费与其他财政收入混为一谈的现象。对于清洁税捐的使用,长期未全部用在卫生事宜上。在解放战争时期,对于清洁费的使用,天津民众表示“这笔收入应该单独保管,专作垃圾处理的用途才对”,民众之所以愿意缴纳清洁费,是“希望清洁伕能够按时将户内的垃圾收去,并将巷内或附近街道打扫干净”。可见目的税的监察部门职能无法保证税款专用,民众亦缺乏有效的监督模式。

  天津市的清洁费收益占财政收入的2%左右,在市财政支出体系上,卫生经费占比较小,原因是“近数年来,时而属省,时而属于行政院,行政长官更迭频繁”的影响。在新生活运动中,按照每人每年可享的卫生设施费包括清道经费在内计算,天津市是0.14元,平均到每人清道经费更少,在这样的情况下,清道工作易受影响。清洁经费不足直接导致清洁效率无法跟进。在1930年代,天津面临清洁运力不足的困难,每日秽土之产量平均约270余吨,而车辆每日运出50余吨,乡车民船拉出百吨,每天“日有百余吨之秽土遗留于市内”。

  对于清洁费的征收,警察厅携武装巡警沿户收捐,但是“违抗不纳及赤贫无力出资者,亦颇不乏人”。税捐的规范化并不能保证税收能如数征收。清洁费的征收人员与清洁之人属于不同部门,征收者无法详细解释清洁费的功用,“每月三角大洋的清洁费是一文不能少的,由两个穿黄色制服的巡警,按月按门的收领”,而且只负责收钱。

  早在清洁费刚征收的时候,天津民众就曾指出市内清洁状况并未改变,“情形依旧,未知该处收捐,用意何在”。民众并未享受到缴税带来的福利。直至1937年天津仍是“水道又淤塞不畅”,津市街道的不洁,最大原因就是水沟设备的不良,一遇雨雪,无法宣泄,城市清洁工作并未得到民众的肯定。

  城市职能增加需要城市财政予以支持,城市政府通过征税方式把负担转嫁给民众以增加其治理内容。近代中国清洁税捐的开征,既是对传统清洁形式的一种革新,又增加了税收种类和征收范围。作为一种筹资方式,清洁税捐确实有利于增加城市卫生经费,促进了城市清洁工作的开展,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代中国城市卫生的现代化,同时也丰富了城市财政自收自用的实践案例。只是在运行和实践过程中,清洁税捐作为目的税,民众愿意增负缴税的前提是获取清洁环境,如若不能,二者就会产生矛盾。天津有限的清洁费收益无法保证其完全用于清洁功用,亦无力彻底根除市内清洁问题,更多是一种低水平的维持,其城市清洁多被民众诟病。此外,由于清洁费在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小,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稽征和监督体系,目的税的透明性不足,专款专用的初衷并未达到,尤其是后期天津把其随房捐征收,清洁费失去独立性,更无法做到有效监督,这也是当时城市清洁税捐面临的普遍困境。